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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信披规定 东方国信(300166.SZ)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_个股资讯_市场

智通财经 ·

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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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财经APP讯 东方国信 300166 300166 SZ 发布公告 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证监局 下发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管连平 肖宝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 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

智通财经APP讯,东方国信(300166)(300166.SZ)发布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连平、肖宝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个别项目未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部分存货未及时评估是否存在减值,存货减值时点不恰当;个别项目全额计提存货减值依据不充分;个别费用核算科目不准确;商誉减值测试中未考虑软件企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比率政策调整影响,导致相关商誉减值计提不准确。

  

二是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2年4月22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所投资的合伙企业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存在差错,导致更正前的2020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三是内部控制不完善。商机项目立项不够严谨,风险把控不足;个别项目结算报告传递不及时,影响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管连平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肖宝玉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本文来源:

智通财经

原文标题: 因违反信披规定 东方国信(300166.SZ)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_个股资讯_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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