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涉及的“每增加或者减少5%”、“每增加或者减少1%”,明确为触及5%或1%的整数倍>>>
证监会进一步明确持股比例变动披露要求。 1月5日,证监会表示,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下称“《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
二是明确投资者持股比例被动触及刻度时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对于上市公司股本发生变化导致投资者持股变动的,如上市公司增发股份、减少股本,或可转债持有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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