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华大北斗港股IPO:毛利率远低于同行七成收入靠“赚差价”招股书与供应商财报数据“打架”  

  近日,华大北斗收到证监会关于本次境外上市的备案反馈意见,具体反馈如下: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你公司严格对照《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说明你公司及境内子公司是否存在境外发行上市禁止性情形。

  二、关于股东情况:(1)你公司存在特殊股东权利安排,仅有部分股东同意上市前终止特殊股东权利,请说明剩余股东意见以及是否构成本次境外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2)请说明格力创投、国开科创、中电港国有股东标识办理进展,以及格力创投申请此次“全流通”的国资管理程序进展;(3)请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三、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1)你公司存在离职后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请说明其目前是否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持有权益;(2)请就已实施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四、关于业务经营:(1)你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导航终端、移动通信终端产品及配套软件产品的技术开发和销售;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与销售;航终端制造;导航设备及配件研发;卫星导航服务;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卫星遥感数据处理;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测绘服务;水文服务”等,请说明上述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取得必要的资质许可,是否与第三方式开展合作以及合作方名称(合作方是否持有资质)、合作方式,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限制或禁止领域,本次发行上市及“全流通”后是否持续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要求;(2)你公司主要业务收入来源于销售综合芯片及模组产品,请说明你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经销合同期限以及具体经销合作模式,并说明综合芯片业务与GNSS芯片业务的区别与联系。

  五、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前期两次进行A股上市辅导备案的详细情况及终止原因,是否计划继续推进A股上市及具体安排,是否存在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